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2018】1号
被处罚单位 :南阳绿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永均
地 址:邓州市湍河办事处槐树村八里桥自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收集的医疗废物没有建设专一的库房,输液针头、针管、输液器、废弃的敷料、带血的卫生衣、卫生纸混入一起露天堆放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我局的 “现场勘察记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通知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 248103864915 账号缴纳。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保厅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