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环〔2013〕6号
邓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制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为及时高效为企业做好行政指导服务、行政审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部门
环评科、辐射科、生态科
二、责任人
承办人、科长、主管局长、局长,局办公会集体审批小组
1.局办公会集体审批的建设项目
(1)区域环境质量部分超标,排污量大,污染因子复杂的建设项目。
(2)公众参与调查反映强烈,反对率超过10%,相关部门存在异议的建设项目。
(3)局主管领导决定须经局办公会审批的建设项目。
2.局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不须经局办公会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3.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积极指导项目单位做好上报工作。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第16条、第22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0条;
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第9条。
三、申请条件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部令第5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3号)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豫环文〔2013〕239号),属邓州市环保局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或河南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和标准;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河南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4.建设项目产生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项目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5.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6.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上大压小”等措施,提高现有项目装备水平、清洁生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7.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四、办理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一式2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一式2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电子版一式2份;
3.“未批先建”项目的行政处罚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五、办理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责任追究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过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