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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明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发布时间: 2018-11-12     信息来源: 邓州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本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依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一)建设项目名称:邓州市明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再生塑料颗粒、

1500吨管子建设项目

(二)项目概况:项目新建生产车间、成品库、仓库及其他辅助设施,购置800型破碎机两台,650型传输机两台,450型绞龙两套,150型拉线机2台,100型切粒机2台,挤出机2台,洗料用甩干机2台,注塑机2台,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加工塑料颗粒6000吨、管子1500吨的生产能力。

(三)建设单位:邓州市明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邓州市十林镇

联系人:王总

联系电话::15136662725

(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315

邮编:750001

联系人:乔工   联系电话:13773499181  

Email1025557992@qq.com (主题注明:邓州市明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项目意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概述:

1、废气

从估算模式的预测结果看,本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下风向最大浓度为0.0003259mg/m3,最大占标率P颗粒物为0.04%,非甲烷总烃下风向最大浓度为0.002716mg/m3,最大占标率P非甲烷总烃为0.14%,远小于环境标准值,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营运期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均可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生产车间边界外100m、原料仓库外50m形成的包络线,经现场踏勘,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江营村距离厂界790m,可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正常工况下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废气对东北方向约790m的江营村最大贡献值为0.0001186mg/m3,占标率为0.01%,非甲烷总烃废气对东北方向约790m的江营村最大贡献值为0.0009887mg/m3,占标率为0.05%;非正常工况下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废气对东北方向约790m的江营村最大贡献值为0.01301mg/m3,占标率为1.45%,非甲烷总烃废气对东北方向约790m的江营村最大贡献值为0.01088mg/m3,占标率为0.54%。可见本项目对周围敏感目标影响较小,不会造成空气环境功能的下降。

2、废水

本项目运行期生产废水经气浮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破碎、清洗等工段及车间地面擦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周边农田,项目废水不外排,不会对区域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

3、噪声

本项目通过采取减震、隔声和消声措施后,各噪声源噪声对厂界噪声影响较小,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距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江营村,距离分别为790m,距离本项目较远,本项目的建设不会对周围敏感点造成较大影响。

4、固废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分拣杂质、污泥、废包装材料、废滤网、收尘、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其中,分拣杂质可用部分出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其余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滤网收集后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废包装材料出售物资回收部门;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泥、收尘、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本项目固废贮存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计,能够做到防雨、防风、防渗、防漏,在临时储存期间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本项目危险固废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计,能够做到防雨、防风、防渗、防漏,在临时储存期间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此外本项目制定好危险废物转移运输途中的污染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从而污染环境的概率很低。

(六)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拟将原料仓库做密闭处理,并设置集气罩,分拣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送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0%,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为99%,产生的收尘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未被收集处理的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排放限值要求。

厂内废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处理,恶臭气体经密闭盖板排气口排放,清掏污泥存储与密闭污泥池内并及时清理外运,同时在废水处理站四周摆放吊兰、虎尾兰等室内盆栽,采取上述措施恶臭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

营运期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车间+集气罩+等离子+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对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可达到90%,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规定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要求,同时可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攻坚办[2017]162号)规定的“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80mg/m3、处理装置建议去除效率70%”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企业”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要求。

混配粉尘、破碎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对颗粒物去除效率可达到99%,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规定的“颗粒物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包括破碎废水、清洗废水、脱水废水、冷却废水、污泥脱水废水、气浮沉淀池出水,生活污水主要包括拖把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气浮沉淀池处理达到本项目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破碎、清洗工段和车间地面擦拭,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肥田。全厂无废水外排,不会对地表水体造成影响。

3、噪声

本项目的噪声源强主要来源于破碎机、挤出机、拉线机、切粒机、甩干机、循环水泵噪声。项目厂区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并对主要的噪声源采取了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经采取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对该区域声环境影响较小,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其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将按照固体废物的类别分类收集和处理,综合处理处置率达100%,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属于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本项目属于中第一类“鼓励类”中“三十八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的“28.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企业所使用的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12月 4日发布的《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1号)中“塑粒再生造粒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要求,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也取得了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确认书,备案号:豫直邓州制造[2017]17744号,可见本项目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可见本项目符合当地产业政策。

本项目位于邓州市十林镇空地,根据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十林国土资源所对本项目用地证明可知,本项目用地符合十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清洁生产水平、能达到清洁生产的要求,采用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总体上对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总量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平衡,建设项目虽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在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风险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其风险值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从环保角度来讲在拟建地建设是可行的。

(八)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目前本建设项目周围原有的环境状况如何及主要存在的环境问题;

 项目建设期间是否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对本项目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

 从环境角度考虑,是否赞同本项目的建设等;如果反对,则提出主要的反对意见;

 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何建议。

(九)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主要是通过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的形式来举行。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邮件的方式直接与联系人联系参与。

公众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您的宝贵意见或建议。

邓州市明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181112

   

主办: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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