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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邓州五场年处理3万方猪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19-04-28     信息来源: 邓州市环保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将对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邓州五场年处理3万方猪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生态科,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邓州市雷锋路23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邓州五场年处理3万方猪粪建设项目

邓州市都司陶营镇高李村

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

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项目在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邓州五场院内,建设膜式发酵区、陈化车间、加工车间及仓库等其他附属设施约8120m2,新增1条年处理3万方猪粪生产线项目,其他场区内公用设施(办公楼、食堂等)依托场区现有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有机肥15000t/a。

    1.废气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混料粉尘、粉碎、筛分粉尘和猪粪在原料进厂、发酵车间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猪粪在发酵车间内与稻壳粉、灰糠混料产生的粉尘经封闭车间、洒水降尘、加强绿化等措施后,粉尘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粉碎、筛分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猪粪在原料进厂、发酵车间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养殖场污水处理站固液分离后再运至有机肥厂,为了降低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采用膜覆盖发酵技术,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原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作为农肥综合利用。场区污水处理站已建好且运行正常,项目完成后不新增废水,原有场区废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3.固废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不合格产品和生活垃圾等。其中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筛分过程中筛上遗留的不合格产品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外运处理。

4.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混合、粉碎、筛分、包装等工序设备及车辆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其源强为65—85dB(A)。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噪声经厂房、围墙等阻挡衰减后,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二)建设项目审批意见

关于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邓州五场年处理3万方猪粪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意见

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

单位报送的由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邓州五场年处理3万方猪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工程评估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19033号收悉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邓州市陶营镇高李村,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项目在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邓州五场院内,建设膜式发酵区、陈化车间、加工车间及仓库等其他附属设施约8120m2,新增1条年处理3万方猪粪生产线项目,其他场区内公用设施(办公楼、食堂等)依托场区现有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有机肥15000t/a。

二、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单位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满足各项环保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

同时,针对该项目所在位置的环境特征,要求建设单位做到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为施工噪声、扬尘及少量的废水、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周围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施工期应及时合理的搞好挖方的回填及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措施,确保对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二)营运期

    1.废气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混料粉尘、粉碎、筛分粉尘和猪粪在原料进厂、发酵车间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猪粪在发酵车间内与稻壳粉、灰糠混料产生的粉尘经封闭车间、洒水降尘、加强绿化等措施后,粉尘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粉碎、筛分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猪粪在原料进厂、发酵车间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养殖场污水处理站固液分离后再运至有机肥厂,为了降低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采用膜覆盖发酵技术,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原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作为农肥综合利用。场区污水处理站已建好且运行正常,项目完成后不新增废水,原有场区废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3.固废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不合格产品和生活垃圾等。其中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筛分过程中筛上遗留的不合格产品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外运处理。

4.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混合、粉碎、筛分、包装等工序设备及车辆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其源强为65—85dB(A)。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噪声经厂房、围墙等阻挡衰减后,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不设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该建设项目《报告表》(报批版)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均得到妥善处置或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须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五、本项目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满5年开工建设的,应当报环保部门重新审核。

    、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由邓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2日    

   

主办: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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