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决[2019]第32号
被处罚单位:邓州市祥云租聘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43HMK31N
法定人代表:罗保敏
项目地址:邓州市杏山旅游管理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2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 发现你单位在中联水泥熟料生产线承包物料运输铲车班,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以上事实,由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 248103864915账号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