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决[2019]第17号
被处罚单位:邓州市鑫帝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061382815D
法定代表人:林 根
地 址:邓州市桑庄镇桑庄村7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1日下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原料乱堆乱放、未落实“三防”措施。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我局后督查结果,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 248103864915 账号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