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决【2019】第 4号
被处罚单位:邓州市鑫旺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058766340M
法定代表人:王 川
地 址: 邓州市张楼乡吴集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1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破碎工段上料仓,粉磨机未采取有效集中收集处理。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厂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 248103864915 账号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