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决【2019】第19号
被处罚单位:邓州市兴龙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3XD42C52
法定代表人:陈占亮
地 址: 邓州市陶营乡高李村十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商混搅拌站项目。以上事实,由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万六千五百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 248103864915 账号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