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决【2019】第11号
被处罚单位 :邓州市有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58LX69N
法定代表人 :秦富华
地 址:邓州市湍河办事处金营居委会辛庄人和大道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9年3月2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破碎和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未按要求配套粉尘收集和脉冲袋式除尘器,车间封闭不严;廊道未封闭,原料及产品大部分露天堆放,未采取抑尘措施。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 248103864915 账号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