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决【2019】第6号
被处罚单位:邓州市中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3XC2855N
法定代表人:王 娜
地 址:邓州市西环路与南一环交叉口东北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9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固体废物、及沙石露天堆放,厂区院内部分场地未硬化,未采取抑尘扬尘措施。以上事实,有我局的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和我局后督察结果,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二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 248103864915账号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