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决[2019]第8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省科彩士涂料生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176761671U
法定代表人:杨存庆
地 址:邓州市西一环与邓九路交叉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随意堆放,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存在污染隐患。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询问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 248103864915 账号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