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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渠飞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0-06-22     信息来源: 邓州市环保局

 

邓环罚2020第2

被处罚单位:邓州市文渠飞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3951621341      

地      址: 邓州市文渠乡尹洼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5日,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生产原料(页岩、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以上事实,由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后督察整改情况,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 16661101040004091账号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6月18    

   

主办: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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