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决【2020】第7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康明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0W1HC8A
法定代表人:孙福鑫
地 址:邓州市产业孵化园B3栋1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19日,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河南康明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喷漆车间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设施吸附棉发黑变色,没有及时更换;涉VOCs物料没有在密闭的空间内储存。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后督察整改情况,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16661101040004091账号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