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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 2020-11-23     信息来源: 邓州市环保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377—62194877
    真:0377—62194866
通讯地址:邓州市雷锋路236号
    编:4741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邓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邓州市丹江大道与207国道交叉口西南200米处 城发环保能源(邓州)有限公司 该项目拟选址位于邓州市丹江大道与207国道交叉口西南200米处,总投资概算57845.8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66666.7m2,建筑面积17824m2,包括主厂房、飞灰养护库房、危废暂存间、垃圾池和综合水泵房等。本次项目为一期工程,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1000吨,配置2台处理能力为500t/d的机械炉排焚烧炉,采用中温中压(400℃,4.0MPa)余热锅炉系统,配套1台20MW的中温中压凝汽式汽轮机及配1台发电机,实现年焚烧垃圾36.5万吨,预计年发电量1.304×108kWh/a,年上网电量达到1.043×108kWh/a。同时配套建设飞灰稳定化处理工程、烟气净化处理设施、渗滤液处理工程等 一、施工期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施工扬尘严格按照《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中的“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落实,严格按照《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必要的遮挡,并搭建施工围挡,防止施工扬尘污染;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及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22:00-6:00)施工,防止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二、项目建成投产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焚烧炉废气采用“SNCR+半干法(Ca(OH)2溶液)+干法(消石灰干粉)+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SGH(蒸汽-烟气换热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法)”处理后,由8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排放标准要求;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调节池、污泥池、污泥脱水间等系统臭气收集后经管道引至垃圾贮坑,与垃圾贮坑中的恶臭气体一并作为焚烧炉一次进风燃烧处理;焚烧炉检修时,垃圾储仓臭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5m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石灰浆制备间、石灰粉车间、活性炭车间、飞灰固化车间等废气各自采用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渗滤液处理站的沼气经焚烧炉焚烧或火炬燃烧器燃烧(停炉时)后排放。
2、废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清浊分流;垃圾渗沥液、垃圾卸料区和运输车辆冲洗水、垃圾运输引桥和地磅区冲洗排水、初期雨水排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采用“预处理+厌氧反应(UASB)+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工艺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主要处理主厂房车间冲洗排水、化验室排水、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采用 “调节池+缺氧池+ MBR生物反应系统”工艺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冷却循环塔排污水、锅炉定排降温冷却用水,以及化水车间浓盐水经全厂总排口达标排放,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直接排至王良西沟地表水体。
3、固体废物:炉渣外售综合利用;飞灰经稳定化处理达标后送邓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废机油、废布袋、废水处理膜委托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废活性炭(事故除臭)、生活垃圾、污泥回焚烧炉焚烧。
4、噪声:空压机、各种泵、焚烧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等高噪声设备,采用减震基础、隔声、消声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SO2:70.2727 t/a、NOx:200.7792 t/a;废水COD:16.1951t/a、氨氮:2.0305t/a
五、预留进一步脱硝(SCR烟气脱硝)装置;安装废水总排口和预留二嗯英在线监测装置。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运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对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运行。全区外排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出现超标排污、事故性排放等环境问题。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邓州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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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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