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决【2020】第38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省尊诚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66WCB65
法定代表人:崔喜森
项目地址:邓州市北京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9日,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第三方(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测,发现你公司在为河南南阳第十加油站提供油气回收装置维护服务中存在: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数据不达标,导致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现象。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后督察整改情况,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16661101040004091账号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