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决[2020]第27号
被处罚单位: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传辉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44077289H
处罚单位地址:邓州市桑庄镇田营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4日接省秋冬季轻中度污染管控暗访核查组转办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厂区西南侧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生产道路未硬化,厂区扬尘污染严重;有环评审批手续,但是治污设施未建设露天生产。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公司接到决定书后,立即停止生产,对厂区进行洒水清扫,露天物料进行覆盖,并根据项目现状,作出关闭该生产线,制定了拆除计划。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和我局后督查结果,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性质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罚五万元和二十万元,合并处理:
罚款二十五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通知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16661101040004091 账号缴纳。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