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决【2020】第39号
被处罚单位:邓州市城郊乡大李寨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37413475Y
法定代表人:李应强
地 址:邓州市邓新路与北京路交叉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3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第三方(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发现你单位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数据不达标,导致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后督察整改情况,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16661101040004091账号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