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环罚决[2021]第6号
被处罚单位: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邓州停车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2617941K
地 址:邓州市构林镇李营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关于依法查处高速公路服务区环境问题函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公司邓州停车区(北)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在省厅专项执法检查时运行不正常,出水口水样COD、氨氮数据均超标。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建设或者未正常运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一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16661101040004091账号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