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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众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07-30     信息来源: 邓州市环保局

 

                                 邓环罚2021第 19 

邓州市众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9GMJH16M

法定代表人:杨枝分

项目地址:邓州市穰东镇官路店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2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气在线监控数据从4月16日、4月17日、4月18日、4月20日,氮氧化物小时监控数据每天都有个别时段超标排放现象。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你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签收了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邓环罚告【2021】第19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邓环罚告【2021】第19号 )、《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结合你公司提供废气在线超标情况说明和我局后督察结果,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1.排污单位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规程及时维修实现达标排放的2. 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条件,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在应处罚款五十二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处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六千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16661101040004091账号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726

 

  

   

主办: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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