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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2-16     信息来源: 邓州市环保局

各排污单位:

为贯彻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目标,全面、客观掌握全市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减排、监测、考核体系,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完成“全面申报、准确核定、科学管理”的排污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气污染物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市2014年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内容

    (一)申报对象

全市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企业(户)、建筑施工企业等均为排污申报的对象,必须如实依法向环保部门实施排污申报登记。

    (二)申报内容

    国控、省控、市控工业企业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表》、餐饮娱乐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和事业单位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污情况发生变更的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二、申报时限

(一)年度申报:正常生产的排污单位应在2014年元月25日前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或在收到排污申报通知15日内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和环保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三)排放污染物需有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单位,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发生环境突发事故应立即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四)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三、排污申报审核和复核

(一)环境监察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递交的排污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复核申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同意意见,输机网上公示,发回排污单位存档;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排污单位限期重新申报。

(二)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表,于每月或每季终了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若有异议,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三)排污申报登记数据来源,原则  排污单位的排污量,以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或经验收合格的在线监控数据为准。对难以监测的可以使用物料衡算法测算数据。具备上述情况的申报有效。

四、责任分工

    按照《邓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全市环境监察、违法督查片区划分分包领导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邓环[2013]24号文),按五个中队所管辖的企业和乡镇责任区域划分,各中队具体负责所管辖企业和乡镇的排污申报和核定。经分管领导审查无误后归档,并由环境监察大队统一按照省厅的要求输入微机在公示平台上公示。

五、具体要求

    (一)排污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在15日内按要求如实申报,递交填写完整的排污申报表,对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严处罚。

(二)对不符合要求,限期重新申报的排污单位,逾期不如实申报的,环境监察部门依法直接核定其排污量,并处罚款。

(三)新、改、扩建项目及建筑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处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并处罚款。

                                 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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