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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金篮丰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5-13     信息来源: 邓州市环保局

豫1381环罚决字[2022]1号

邓州市金篮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9F58M65P 

地址:邓州市张楼乡许营村肖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双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台国二铲车(2— GR061555) 正在厂区内作业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 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 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禁用区公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豫1381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规定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 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裁 量等级:3,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1,1],处罚金额(X):8750,代入公式:8750= 5000.0+(20000.0— 5000.0)x[1.0/5+ ((3+1+1+1)/(5x4))]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8750.00。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 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八千七百五十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 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银行账户: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3日  

   

主办: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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