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81环罚决字[2022]30号
邓州鑫益环安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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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邓州市新华中路 106 号(星光社区 16 号楼一单元 5 层 10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牛长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 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 2022 〕30 号),并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 ,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 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 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裁量 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 1,1, 1], 处罚金额 (X) :60500, 代入公式 :60500 = 20000.0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60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 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 未按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 定:
罚款 六万零五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 银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 ;代办银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