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81 环罚决字〔2022〕27 号
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白牛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81795732298Y
地址:邓州市白牛乡白牛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士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不能 正常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 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 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 规定。
以上事实, 有加油站经营录像、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 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 2022 〕27 号) 并告知你单
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
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视为你单位 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 装置的, 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 备, 内容: 加油加气站, 裁量等级: 3 ,裁量因素: 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 内容: 不足 1 个月, 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 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 1, 1, 1],处罚金额 (X):65000,代入公式:65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 自定义裁 量计算值: 0 ,最终裁量金额: 6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四) 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 局对你单位 油气回收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处理决定:
罚款 六万五千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 银 行账号: 1714023019049041359 ;代办银行: 邓州市财政局 财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