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81 环罚决字〔2022〕20 号
邓州市好车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81MA9GCGXT49
地址:邓州市张楼乡七里店桥东 600 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中,喷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 的经营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 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防止影响周边环 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场录像、异味和 废气产生源的照片和录像、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 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豫 1381 环罚告字〔 2022 〕20 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
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单位放弃 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 污染防治设施的, 裁量等级: 3 ,裁量因素: 建设地点, 内 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违法次 数, 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 1 ,裁量 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 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3,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处罚金额(X): 9200,代入公式:9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3.0 / 5 + ( ( 1 + 1 + 1 ) / ( 5 x 3 ) ) ] x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 9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 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 用, 影响周边环境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 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 喷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 理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九千二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 银 行账号: 1714023019049041359 ;代办银行: 邓州市财政局 财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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