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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15号宏翔建材
发布时间: 2022-07-14     信息来源: 邓州市环保局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81 环罚决字〔2022〕15 号

邓州市宏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77QC49E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杏山大道20号靠近小闫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明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的砂土易产生尘的物料未覆盖,未采取抑尘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砂土等贮存场所的照片、录像、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2年7月1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1],处罚金额(X):41500,代入公式:415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x [ 2.0/5 +( ( 1 + 3 + 1 + 1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1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贮存的砂土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覆盖,未采取抑尘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四万一千五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 ;代办银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4日

 
   

主办: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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