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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2号铸源
发布时间: 2022-07-11     信息来源: 邓州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381 环罚决字〔202212  

邓州市铸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81MA9F8LYF78

地址:邓州市张楼乡吴集村六

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阳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 单位实施了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按 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  如实记录主要生产 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月 20  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豫 1381 环罚告字〔 2022 12 号) 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  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单位放弃  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量因素:  违法事实,   内容:  一般,  裁量等级:  ,裁量因  :  企业规模,   内容:  微型企业,  裁量等级:  ,裁量因素: 次数,   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   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量等级:  ,裁量因素:  违法时间,  内容:  12 个月以上,   裁量等级:  5,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  法定处罚金  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其余裁量   因素个数(n),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5],   金 额 (X) :  9500, 代 入 公 式 :  9500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5 ) / ( 5 x 4 ) ) ]    x 50%     定义裁量计算值:  ,最终裁量金额:  95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  门责令正,处每次 千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一)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局对你位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  

罚款九千五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  银 号:  1714023019049041359 ;  银行账户:  邓州市财政局 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 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

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 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 年 月 11  

 
   

主办: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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