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环保动态    法规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   环境标准    环保业务   在线服务   政民互动
 
  站内查询:
 
首页 >> 环保业务 >> 环境执法




邓州市鑫鸿博汽车维修服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10-09     信息来源: 邓州市环保局

 1381 环罚决字〔2022〕33 号

邓州市鑫鸿博汽车维修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43XKK84K

地址:邓州市新华路与杏山大道交叉口南300米

经营者:晓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 年 6 月 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定。

上事实,有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场录像、异味和废气产生源的录像和照片、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未正常运行的录像和照片、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1381 环罚告字〔 2022 〕33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违法事实,内容: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治设施,但未正常使用的,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设地点, 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 :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 配合调查, 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2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 ,其余裁量 因素个数(n):3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处罚 金额(X):7400,代入公式:74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2.0 / 5 + ( ( 1 + 1 + 1 ) / ( 5 x 3 ) ) ] x 50% 自定义裁量 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74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


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七千四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行账1714023019049041359 ;代办银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2 年 10 月 9 日

   

主办: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地址: 邓州市北环路236号  联系电话: 0377-62194866  邮编: 474150  Email: dzhbbgs@126.com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3/09/27 11: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