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81环罚决字〔2024〕12号
单位名称:邓州市环达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4EA6A13
法定代表人:李新年
地址:邓州市张楼乡茶庵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收购的原料中混装有医疗垃圾(丹尼尔免洗手消毒液瓶、碘伏瓶)30袋,共264公斤,医疗废物(注射器、针头)1袋,共1.5公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4年1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月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4〕1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买卖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
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较重,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子(Bi):
裁量因素(B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2):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7天以上,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判定标准:1 次,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6):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因该公司无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5、1、1、1、1],代入公式 :5000+(20000-5000)x[(3/5)²+(1²+2²+1²+5²+1²+1²+1²+1²)/(5²x8)]x50%=9013,最终裁量金额:901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买卖医疗废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在收购原料时,加大检查力度,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给予罚款九千零一十三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开户名称: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