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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滩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指 导 意 见

信息索引号: 100-0202-2018-00006 发布日期: 2018-06-07 录入人员: 汲滩镇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汲政201827号

汲滩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为了摸清集体资产家底,积极稳妥地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邓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其目的在于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监督民主、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 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和管理使用状况,达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
    (二) 通过界定所有权,把应归集体所有的“三资”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理顺产权关系。
    (三)通过建立合账,及时反映“三资”开发利用和处置状况,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动态化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 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的清产核资以原所有者持有管理使用为事实依据,在尊重历史并尊重现实的情况下合理界定产权关系。
    (二)全面彻底的原则。把清查资产的要求,贯穿于资产的盘点、核定、分类、核对以及来源、去向等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三)准确无误的原则。清查资产必须如实反映资产的客观情况。做到不重不漏,做好卡账物的核对,了解账存实存之间的差异,准确确定盘盈盘亏,并对这些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
    (四)集体决定与请示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清理及产权界定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一定要逐级请示报告,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严禁个人做主表态,避免造成工作的被动和损失。
    四、清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 清查对象
    全镇所有的行政村、村民小组,撤村建居后的社区。
    (二) 清查范围
    截止2017 年12 月3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三) 清查内容
    1、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用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国家、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捐赠、资助、补贴等形成的资产;拥有的库存物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林地、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五、清产核资方式方法

    (一)三资清理核查

1、资金清查
    现金的清查: 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盘点库存现金。对以借(领)款单等抵库的,要具体分析,区别处理;符合规定且未超过三个月的可视同现金;不符合规定或超过三个月的要及时迫缴或办理结算手续,暂时不能收缴和结清的,要办好债权确认手续并予入账; 实质上属于支出项目的要按规定程序尽快入账。
    银行存款的清查: 由“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资金会计负责,以基准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定期存单为准。若存在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加以调整。
    2、资产清查
    对外投资的清查: 要清查历年投资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对外投资收益。包括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接受投资方确认等。
    存货的清查: 将各种存货进行实际盘点,将账存数和实存数进行相互核对,确定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数量。通过存货清查,确定账实差异以及产生差异的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应收款项的清查: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基准日应收未收为准。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清查日账面余额、对方账面余额、与对方核实数和增减数及增减原因。对债务单位撤 销,确实无法迫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
    农业资产的清查: 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的清查:(1) 对应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先进行清理,账上原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中但有经营性质的要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再进行清查;(2) 所有账上固定资产以账面净值计价(需价值重估的除外);(3) 经营性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造成价值明显虚增的,要补提折旧,调整账面净值;(4) 所有固定资均需实地盘点察看,盘盈资产需评估作价后方可入账,盘亏资产应追查原因,明确责任,属责任人原因的,应追究责任,无法落实责任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街乡镇审批后予以调账核销。
    在建工程的清查: 经核实已完工工程有应付未付工程款的,应付未付工程款要挂账,同时相应增加在建工程价值。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要分成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两类。以基准日为准,已完工并已结算但未结转的在建工程或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应先转作固定资产,再进行清查。
     3、资源清查

首先,对家庭承包土地以外的土地,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以户为单位填写《邓州市农村集体非家庭承包土地资源(现状) 分户登记表》,以组为单位登记填写《邓州市农村集体非家庭承包土地资源(现状)清理登记表》,明确每块土地的座落,名称、用途、状况、“四至”和面积。

其次,以小组为单位汇总填写《邓州市农村集体非家庭承包土地资源(现状) 登记汇总表》。
    最后,以组为单位上墙张榜公布资源(现状)登记汇总表,并召开户主会分户公布登记资料;在张榜公布后,专门组织群众座谈,征求意见,并根据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复核,纠正差错,由农户签字确认后,形成村集体非家庭承包土地资源(现状)台账。
    (1)经营性土地资源,是指没有纳入土地二轮延包的,农民实际在经营的水田、旱地、养殖水面、畜禽养殖土地、果园、林地、企业占地和其他土地。经营性用地应进行计量和登记。
    (2) 公益性土地资源。指灌溉生活水源、晾晒场、沟渠、公共服务设施、生态公益林和其他公益性土地。
    (3)福利性土地资源。指宅基地、健身场所和其他用于福利性方面的土地资源。
    (4) 未使用四荒资源。指尚未开发利用的荒地、荒山、荒水、荒滩等资源。
     4、债权债务清查
    债权主要指应收款和内部往来借方余额。
    债务主要指借款、应付款和内部往来贷方余额。
    借款的清查: 借款包括银行借款、单位借款和个人借款,借款应取得债权人的确认。
    应付款项的清查: 应付款指村集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兴办公益事业和日常管理运转过程中形成的债务。临时性押金和暂收款不在此次清查范围。
    内部往来贷方: 指集体与农户在长期往来中所欠农户的款项。
    隐形债务的清查: 指应由村集体负责偿还,但未入账的债务。隐形债务必须由经办人提供举债时的有效证据,经债权人确认,两委会商议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登记。个人擅自举债款项,由个人负责,本次清查中不子登记。
    (二) 三资清理公示
    村集体清理结束后,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将清理结果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村民对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要进一步复核: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上报乡镇审核确认。
    (三) 三资产权界定
    1、清查核实。在核实权属工作中,坚持农村集体所有的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核实。采取先账内、后账外,先查账、后查物,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确定集体资产的份额。对清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调整账务,确保集体资产不漏报、不重报。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是农村学校等公益事业性资产的认定。土地是国家征用的,房屋是国家建设的,视为国有财产,不列入集体资产产权登记; 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产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房屋由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的,产权按出资比例登记;多方出资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兴建的公用基础设施(道路、水利、农田、卫生室、文化室等),明确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管理的视为集体资产进行登记,未移交的由乡镇协调,产权按出资比例登记。
    二是对有账无物的资产,按有关核销的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对有物无账的资产可以参照同类资产的现价确定,增加资产存量。
    三是对不在集体经济组织账内的资产(包括路桥、农业基础设施、原转制企业的集体资产未并入村集体账),清理后,能并账的并账,不能并账的要在资产台账中登记、反映。
    2、审核确认。资产资源清理登记完毕后,涉及产权界定和重估价值的必须要经过乡镇审核确认,个别情况特殊的由乡镇上报市研究确认。 

    (四)资产评估
    资产估价是对清查出的以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或无法取得购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一般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确定,但近几年捐赠、帮扶、配发等途径形成的村级固定资产较多,一般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重新估价确定。使用或征用土地支付的补偿费、价款及其他费用计入在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的价值内; 使用或征用后尚未兴建房屋及构筑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费用登记入账。难以确定其价值的礼品等资产,可只登记其实物量,不登记价值,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实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价值大或构成复杂的资产评估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重)估。一般价值的资产可由村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进行评(重)估。资产价值评(重)估工作结束后,评(重)估单位或机构应当出具评(重)估报告或登记表,明确评(重)估价值,经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作为村级资产入账或调账的依据,
    (五)建立登记台账
    经镇审核确认后的资产(主要是村集体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要登记入账,同时登记市统一印制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资源性资产登记簿。
    (六) 建章立制
    按照有关要求,健全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
    (七)检查与总结
    1、检查验收。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对各村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验收,对于验收抽查中发现没有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三资”底数不清、群众意见较大的地方,限期整改。
    2、工作总结。各村要对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逐级上报。
    3、健全制度。根据各级规章、制度,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汲滩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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