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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科办事流程

信息索引号: NG170-1602-2012-00006 发布日期: 2012-12-20 录入人员: jtysjzwgk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办理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办理机构:运管局货运科。

3、办理条件:依据交通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需提交材料:依据交通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行政大厅受理-----货运科初审------货运科组织人员到现场勘查------提交局行政审批委员会研究---------符合规定颁发道路经营许可证。

6、办理时间、时限:依据交通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7、委托办理:企业法人可以委托经办人员前来办理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并向经办人员写出书面委托书。

二、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办理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办理机构:运管局货运科。

3、办理条件:交通部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4、需提交的材料:依据交通部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行政大厅受理-----货运科初审------货运科组织人员到现场勘查------提交局行政审批委员会研究---------符合规定颁发道路经营许可证。

6、办理时间、时限:依据交通部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7、委托办理:法人可以委托经办人员前来办理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并向经办人员写出书面委托书。

三、道路货运站经营许可

1、办理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办理机构:运管局货运科。

3、办理条件:依据交通部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需提交材料:依据交通部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行政大厅受理-----货运科初审------货运科组织人员到现场勘查------提交局行政审批委员会研究---------符合规定颁发道路经营许可证。

6、办理时间、时限:依据交通部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7、委托办理:法人可以委托经办人员前来办理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并向经办人员写出书面委托书。                               

201212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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