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地质勘察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地质勘察工作,保证地质勘察的工作质量,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初步勘察、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详细勘察,其他公路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为保证勘察资料真实、全面、正确、可靠,我省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实行地质勘察指导书备案制度和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制度。
第四条 地质勘察须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符合《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公路勘测细则》等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满足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书中关于地质勘察的要求,达到地质勘察指导书要求的内容与深度。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为保证地质勘察工作的质量和真实性,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简称“核查单位”)对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方位核查。主要工作内容为:地质勘察指导书审查、现场中间检查和地质勘察成果核查。
受委托的核查单位的资质应不低于中标勘察单位的相应资质。
第六条 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地质勘察过程质量控制,不得以核查单位的检查、验收代替内部检查、验收。
第七条 地质勘察工作的验收结果纳入全省公路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地质勘察指导书及专项验收报告未按照规定报备的,省厅将不受理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于勘察单位未完成地质勘察指导书所确定的工作量,或由于建设单位及核查单位把关不严而引发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省厅将不予受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地质勘察准备及实施
第八条 勘察单位进场前,应根据项目特点组建地质勘察工作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九条 勘察单位进场后,应先对项目全线进行现场踏勘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分别编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地质勘察指导书。
地质勘察指导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项目概况,执行的技术标准,项目所在地自然地理和工程地质概况,勘察实施方案,组织机构、人员设备、计划进度及质量与安全管理,提交成果资料等。
《地质勘察指导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1。
第十条 由设计联合体中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总体勘察设计单位牵头,各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编制地质勘察指导书。
第十一条 地质勘察指导书须经核查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质勘察指导书审核的主要内容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一) 政策性审查。主要包括:所报工程勘察单位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所报工程是否存在勘察越级等情况;勘察依据是否充分;勘察工作内容和方法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等。
(二)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地质勘察指导书反映的项目了解情况,是否满足开展各阶段地质勘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地质勘察指导书采用的项目勘察实施方案,是否满足各阶段设计要求,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基本要求。地质勘察指导书所列提交成果,是否满足各阶段设计要求,满足规范要求。地质勘察指导书所列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及地质勘察方案,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缺项等。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指导书及审核、批复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指导书及审核、批复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地质勘察指导书,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勘察工作过程确保地质勘察指导书确定的勘探工作量、深度和质量,保护勘察人员的安全,减少对自然地貌破坏,保护环境。
第十四条 在地质勘察工作过程中,勘察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地形和地质情况,动态调整勘察工作方法和工作量。调整方案须报建设单位备案。
遇有以下重大勘察方案调整,须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勘察过程中路线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或新增加比较线的;
(二)桥梁隧道等重要结构物、服务或收费设施的位置或形式发生明显变化的;
(三)发现重大不良地质或特殊性土需采取专项勘察的;
(四)增加或减少勘察方法,增加或减少勘察实物工作量超过指导书布置工作量25%的。
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量变更程序格式见附件2。
第四章 地质勘察中间检查
第十五条 核查单位须依据地质勘察指导书对勘察单位地质勘察外业实施情况进行中间检查。中间检查内容分外业核查和内业检查两部分。
外业核查主要包括:勘探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工艺、操作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及勘察指导书的要求;现场勘探点的位置及取样、原位测试位置、间距、数量是否符合勘察指导书的要求;原始记录是否客观的反映工程现场实际;岩土试验使用仪器的量测精度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的标准要求,试验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数据的计算是否正确,出具的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备,责任人签署是否齐全等等。
内业检查主要包括:内业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安全质量自控体系是否健全;内业整理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有可追溯性;地质勘察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与选定是否合理等。
《中间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地质勘察工作量的现场验证量应不小于总工作量的1/4。主要核查特大桥、特长隧道、深挖高填路段等控制性工程地质勘察情况,以及对工程方案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不良地质与特殊性岩土等地质勘察情况。勘察单位在每项勘察完成、设备转场前,须报知建设单位和核查单位是否需进行现场验证。如需验证,核查单位在2日内完成验证。
第五章 地质勘察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完成地质勘察指导书规定的全部外业工作,按《公路勘测细则》要求完成相关内业资料整理,并通过项目勘察单位内部验收后,可编制地质勘察专项验收成果报告。
《地质勘察专项验收成果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4。
第十八条 地质勘察专项验收的依据:
(一) 地质勘察合同书;
(二) 建设单位批准的《地质勘察指导书》及变更批复;
(三) 相关的规范及区域地质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地质勘察专项验收的主要程序:
(一) 勘察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核查单位对勘察单位提交的地质勘察专项验收成果报告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三) 经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建设单位邀请相关单位参会,并聘请业内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召开验收会议。专家组根据有关规范和地质勘察指导书的要求,对勘察单位和核查单位提交的成果提出具体验收意见。
验收会议采取现场踏勘与室内会议相结合的形式。一般按以下程序安排:
1. 听取勘察单位的地质勘察专项验收成果报告;
2. 听取核查单位的中间检查报告和核查报告;
3. 野外实地抽查验收;
4. 室内检查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5. 验收组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四) 通过验收后,勘察单位根据核查单位的核查报告和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修改完善地质勘察专项验收成果报告,报建设单位批准。
(五) 建设单位将批准意见(含成果报告、中间检查报告和核查报告)、专家组验收意见和勘察单位答复意见及整改情况等汇编成册,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报备。
第二十条 地质勘察专项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野外勘察完成工作量及工作质量检查验收,地质成果和内业资料的检查验收。
(一)野外勘察完成工作量及工作质量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1. 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 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
3. 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
4. 工作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
5. 地质资料综合整理、分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6. 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7. 中间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有效整改。
(二)地质成果和内业资料的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1.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 勘察成果与原始资料吻合程度;
3. 资料整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4. 控制程度、研究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察专项验收时勘察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地质勘察合同书、地质勘察指导书以及对地质勘察指导书的审查批准意见等文件。
(二)相关原始资料。主要包括:
1. 野外原始图件;
2. 野外记录本、原始野外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
3. 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
4. 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
5. 各类实物地质资料和典型实物标本;
6. 《公路勘测细则》要求整理的内业资料;
7. 其他相关资料。
(三)勘察单位自检记录、内部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一)地质勘察指导书未经建设单位批复同意,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备案的;
(二)资料严重不全的,外业勘察及室内试验完成工作量不满足相关要求或深度不足的;
(三)主要实物工程量完成不到75%的;
(四)地质勘察专项验收成果报告未经过勘察单位内部审核的;
(五)勘察周期没有达到相关要求的;
(六)存在隐瞒、伪造地质资料或地质成果的。
第二十三条 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勘察单位应进行补充完善,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经过验收的项目,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地质勘察指导书》格式及内容要求
2.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量变更程序格式
3.《工程地质勘察中间检查报告》格式
4. 《地质勘察专项验收成果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