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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7-25       信息来源: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花洲、古城、湍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25

邓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界定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交通、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营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进行划定。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须界定绿线。

    第九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护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布局,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编制城市建设项目时不得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控制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控制绿线。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城市绿线应从下列区域划定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鱼塘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一条  邓州市城市绿线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

    第十二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国土、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颁发园林绿化规划绿地管理证,并负责至实施期间的管理,建成后由国土、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辖区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形成专题报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并形成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公示10天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由城市园林绿化主营部门先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10平方米以下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10平方米以上由市城管局审批,占用后须恢复原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5棵以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5棵以上由市城管局审批。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配套建设的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确定由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未建成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绿地建成后移交给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制定管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破坏绿地、树木及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有关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的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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