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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立体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7-26       信息来源: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立体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花洲、古城、湍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增加城市特别是老城区的绿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今后三年我市将开展立体绿化推广工作,即在城市道路沿线围墙、栏杆、高架桥柱等处栽植攀援植物,形成绿色幕墙;城市主次干道沿线的单位全面破墙透绿,沿街各单位要在门前设置花卉和绿色植物,以达到较好的道路景观效果;在建筑物顶层建设屋顶绿化。通过建设立体绿化,进一步增加城市的绿量和绿视率,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平衡,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目标

三年内基本完成全市各主次干道沿街的垂直绿化,沿街道路的围墙栏杆绿化率要达到50%以上;全面开展主次干道放花、屋顶绿化活动;基本做到城区内无裸露实档墙面,无裸露桥墩。

二、实施方案

l、现有的城市主次干道、街巷道路沿线有条件的围墙、山墙、挡土墙、围栏以及各类桥涵、桥墩均应按要求做好垂直绿化。

垂直绿化实施时应根据所处地段及墙面材质的不同,选择爬墙虎、凌霄、攀援月季等相应的垂直绿化苗木。沿墙的垂直绿化应砌筑种植池,更换种植土;桥墩应制作护网,以利植物攀援。

2、城市主次干道沿线单位的实体围墙,均要改建为通透栏杆,栏杆内应按景观要求做好绿化美化工作。

3、城市主次干道沿线单位门前均应常年放置花卉和绿色植物,并做到及对更换。

4、城市建筑物有条件的,应在屋顶建设屋顶绿化。三年内要完成全市主要公共建筑的屋顶绿化。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立体绿化工作纳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由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建设实施领导小组,做好立体绿化地点的调查协调、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的工作,做到人员、措施、责任三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2、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宣传。新闻媒体要宣传立体绿化的好处和意义,市区教育、卫生、商业、住建、房产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行业内的宣传发动工作,督促系统内各单位搞好立体绿化工作。

3、分工负责,各尽其职,扎实做好立体绿化工作。市园林部门负责公园、风景区、广场、主干道绿岛等处立体绿化工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背街小巷、社会单位、居民小区的立体绿化实施工作;各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各自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工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立体绿化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措施,确保立体绿化工作成果。

1)垂直绿化。

公园、广场、游园内的垂直绿化由园林部门负责实施。

现有道路沿街的垂直绿化由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新建、拓宽的道路及配套桥梁建设工程,应将道路范围内档墙、栏杆以及桥墩等处的垂直绿化,列入道路配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牧。配套绿化方案应报市园林局审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园林部门对配套绿化工程突施情况加强监督, 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未按要求垂直绿化的工程不予验收。

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查,市区内原则不得新建实体围墙,新建的透空栏杆和建筑工地临时围墙要同步建设垂直绿化和沿墙绿化,配套绿化方案需经园林主营部门审批。

居住小区及各单位内部的垂直绿化,由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指挥部负责协调督导。

2)破墙透绿。现有主次干道沿线单位的破墙透绿工作,由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指挥部负责督导,并制定具体工作进度,分年度实施。

3)门前放花。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相应的单位门前放花计划,并与各单位签定门前放花责任书,督促各单位做好该项工作。

4)屋顶绿化。市政府鼓励各房屋业主单位建设屋顶绿化,政府提供规划、建设、技术等必要的支持。

5)园林部门负责立体绿化材料的科研工作,引进、培育立体绿化新品种,确保品种优良,快长速生,早出效果。

4、加强管理和养护。垂直绿化完成后,一年内由种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并采取措施使植物尽快攀援上墙。一年后经验收合格,再明确养护管理单位。各单位、个人均应爱护垂直绿化,不得破坏、损毁。各街道、居委会应协助园林部门做好相应辖区内垂直绿化的保护和养护工作,对管护不力的养护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各街道办事处每年要树立2个背街小巷、3个居住小区、5个辖区单位的立体绿化工作典型,全面开展立体绿化达标工作。

5、落实相关经费,确保工作到位。在城建基础设施上的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其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市城建资金支出计划。新建、拓宽的道路、桥梁建设工程配套垂直绿化,其建设列入主体工程总决算。居住区及单位内部的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门前放花、屋顶绿化,其建设和养护经费由业主负责。

6、市政府将对立体绿化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单位、小区等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绩不显著、效果不明显的将给予处罚。

                                            201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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