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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城市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7-25       信息来源: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城市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的

   

花洲、古城、湍河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邓各单位:

《邓州市城市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25

邓州市城市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义务植树活动的深入开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河南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义务植树,是指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

植树劳动或者其他绿化劳动。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义务植树工作。

    第四条  每年3月为我市义务植树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气候条件、义务植树的任务量,决定在适宜植树的其他月份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  凡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民,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参加城市义务植树。

    第六条  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植树不少于三棵;或者参加相应的整地、育苗、管护等其他绿化任务。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确定义务植树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并就近安排义务植树。

    第九条  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当将本单位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如实上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劳动。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国土绿化教育,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十条  城市义务植树所需苗术,应当由林权所有单位提供。林权所有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本单位责任人员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各责任单位义务植树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并组织检查验收。

    本单位庭院植树以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造林计划内的植树,不计入义务植树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应当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管护。管护单位应当建立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无固定收人的在校学生、社会低保人员、农村务工人员等免予缴纳绿化费。

    第十四条  绿化费缴纳标准按照豫财工字[1989] 90号文件规定,经物价部门核定批准后执行。

    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组织群众或专业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及义务植树奖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任务;逾期没有完成任务,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的,处以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义务植树资金的。

    第十七条  驻市区部队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城市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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