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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农业局
邓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职权目录

信息索引号: 0000-0201-2019-00001 发布日期: 2019-10-29 录入人员: 农业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邓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职权目录

1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2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3

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

行政许可

4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5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行政许可

6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7

渔业普通船员证核发

行政许可

8

渔业职务船员证核发

行政许可

9

渔业船舶登记

行政许可

10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11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行政许可

12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许可

13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14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行政许可

15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16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17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19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20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母种、原种)

行政许可

2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行政许可

22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23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

行政许可

24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2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

行政许可

2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27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

行政许可

28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29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

行政许可

30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31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32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设立)

行政许可

33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34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

35

执业兽医注册

行政许可

36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

行政许可

37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38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39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

行政许可

40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领

行政许可

4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领

行政许可

4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

行政许可

43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行政许可

44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换、补领

行政许可

45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46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47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行政许可

48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行政许可

49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50

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核

行政许可

51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核

行政许可

52

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审核

行政许可

53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行政许可

54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行政许可

55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

行政许可

56

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其他职权

57

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行政确认

58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证

行政确认

5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行政确认

6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

行政确认

61

植物检疫备案

其他职权

62

产地检疫

其他职权

63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

其他职权

64

受委托生产种子

其他职权

65

受委托代销种子

其他职权

66

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审批受理

其他职权

67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68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行政许可

69

生猪定点屠宰场变更(法人、名称)审查

行政许可

70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行政许可

71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推广已撒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行政处罚

75

转让肥料登记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行政处罚

76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未办理检疫事项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证单、印章、编号、标志、账单;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或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或植物产品;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承运收寄无检疫证的种子

行政处罚

79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制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或者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或者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未按照规定的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关于种畜禽销售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未取得品种证书的;(二)达不到品种标准的;(三)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四)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行政处罚

88

销售、收购应有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行政处罚

95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和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屠宰、经营、运输与封锁疫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易感染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的处罚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参加展览、演出、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或者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或者不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或者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擅自进行治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兽医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对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执业兽医师不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执业兽医师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执业兽医师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执业兽医师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对变更动物诊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或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和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处罚。(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行政处罚

133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未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0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1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2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3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4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5

经营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或者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进口兽药或者经营变质被污染的兽药或者经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或者经营劣兽药或者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情节严重或者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6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7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或样品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8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9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生产、研究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0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

境外企业违反规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4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5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6

兽药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7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处罚

行政处罚

158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将原料药直接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9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处罚

行政处罚

160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1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2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或者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或者饲料生产企业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4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5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6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7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生产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和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8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不符合规定,或者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标签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9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逾期不改正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0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或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或者经营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经营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或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情节严重的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4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5

养殖者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6

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7

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8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或者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9

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和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0

非法生产、经营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5

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违规撂荒养殖水域、滩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隔离、封存、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行政强制

188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行政强制

189

依法应当检疫而为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行政强制

190

拒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的动物代作处理(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

191

拒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种用、乳用动物的代作处理

行政强制

19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卸前和卸载后拒不进行清洗、消毒代作处理(清洗、消毒)

行政强制

193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地牛、羊、猪等家畜,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行政强制

194

对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或者含有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产品的和对含有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但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强制

195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96

生鲜乳收购、运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97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8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 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9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国家管 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患有妨碍安全 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

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 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联合收割机 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

饮酒后驾驶,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 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 草箱运载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4

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 机,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5

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 术检验;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自走式 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驾驶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 火装置、器材;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 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 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 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 或者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6

扣押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作业或者转移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行政强制

207

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投入 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 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

208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并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吊销情节严重人员操作证件

行政强制

209

扣押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存在事故隐患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

210

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行政强制

211

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强制报废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 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

21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13

农机具购置补贴

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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