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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邓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4-12-08【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草拟了《邓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邓州市卫生局创卫办反映。

附件:邓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集截止日期:2014年12月14日;

征集地址:三贤路中段卫生局创卫办;

电子邮箱:dengzawb@163.com;

联 系 人:丁杰

联系电话:0377-62125212。

 

邓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

(五)会议室。

(六)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室)、档案馆。

(七)商店、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本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八)项的等候室可以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广新、卫生、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第八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检查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证件;进行处罚时,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

第十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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