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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意见征集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09-22【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邓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截止日期:2016年926

征集地址:邓州市住建局(新华路017号)

电子邮箱:467947274@QQ.com

联 系 人:张远

联系电话:17703775717

附  件1:邓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附  件2:邓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解读

附件1:

邓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房屋征收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办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城市改造项目和因城市建设需征收房屋的项目。其他享受国家住房补助的团体或个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房屋征收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减少新建安置住房,引导被征收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市住建、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对各房屋征收项目进行可行性、公益性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被征迁居民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迁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办理交验房的,给予搬迁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房屋征收改造货币化安置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征收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被征收居民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重新购买房屋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第四章 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九条 货币化现金支付安置。对自愿选择货币化现金支付安置的被征收人,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现有被征迁房地产按市场价评估后,直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10%的现金奖励;同时,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再给予5%的现金奖励;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再给予10%现金奖励;三项奖励总计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的25%。

第十条 货币化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来解决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房票安置以《邓州市人民政府房票安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市区房屋征收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市财政、税务、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具体房屋征收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改造主体。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加强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市房管部门应根据我市发展需要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适时建立房屋征收安置房源信息发布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

凡在我市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或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均可纳入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安置房源信息发布平台。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提供更多服务和优惠供居民选择。市人民政府也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分期分批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房屋征收改造安置房源。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参与房屋征收改造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房屋征收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开始征迁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2:邓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解读

近日,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印发了邓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积极理解、支持、配合和监督征收工作,共同推进我市城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有序实施,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政策解读。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制定《邓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二、《意见》的内容要点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强化政策落实,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办法》切实围绕城市房屋征收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工作方式、支持政策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货币化安置的概念和意义

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在改造过程中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同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货币补偿的方式与被改造群众签订补偿协议,选择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直接现金补偿安置,也可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政府组织购买的房屋。

在房屋征收改造过程中实施货币化安置,可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也可减轻政府所承担的安置压力、缩短安置周期。

(二)货币化安置的方式

一是通过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结构性质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然后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加上各种奖励补偿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偿安置。

二是政府通过招投标集中采购部分市场上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筹备富余的危改安置房,提供给城市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三是市房管部门应根据我市发展需要适时建立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安置房源信息发布服务平台,引导城市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三)货币化安置的支持政策及享受主体

一是对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并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政府组织购买的房屋,交易过程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减免涉及个人的相关税款。

二是对选择货币安置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迁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办理交验房的,给予搬迁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对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现有被征迁房地产按市场价评估后,直接给予货币补偿。同时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25%的货币安置补助。

三、《意见》的咨询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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