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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09-30【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批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截止日期:2016年10月12日

征集地址: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丁字口工商银行7楼)

电子邮箱:dzggzy@163.com;

联 系 人:张磊

联系电话:60206081  15938822316

附件:《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二、 项目分类

根据投资额大小、资金来源、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对项目进行如下分类:

)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指使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政府性融资项目。

)重大项目。指估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类型项目。

(三)一般项目。指除前两项规定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项目。

 三、审批备案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二)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交易申请,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

交易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金额及资金来源、项目主要内容、申请单位意见。

 四、交易程序

(一)招标人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以及市领导签批的交易申请,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

(二)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申请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依据相关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完成项目交易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有关交易主体出具交易鉴证文件,并按规定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提供招标评标书面报告。

以上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五、行政监督

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督促项目统一进场交易;

(二)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批准招标申请文件,监督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处理招标投诉;

(三)依法对本行业进场项目信息发布、交易资料等进行审核,及时公布交易主体和项目信息,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

(四)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对象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六、责任追究

(一)各方交易主体和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行为计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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