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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征集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7-01-17【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截止日期:2017年2月17日

征集地址:邓州市教体局(新华中路170号)

电子邮箱:dzsgb666888@163.com;

联 系 人:李志永

联系电话:62168179    13838761697

附件:《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征求意见稿)

附件:《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解读

 

附件一: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民间资金投资发展教育的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是我市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教育是推进富民强市的现实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发展民办教育是我市改善民生、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市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发展教育,能有力地推动城镇化进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推进教育改革,增强教育活力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应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要不断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积极发挥民办教育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中的作用,营造更有利于民办教育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提升水平,优先支持与国内外民校或专业教育集团合作办学的民办学校,形成民办教育、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科学规划,积极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

认真规划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和布局,将民办教育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综合考虑“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新型城镇化带来城镇人口和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变化的影响,在盘活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设计和推出一批适合民间资金投资的重大教育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学校,参与新型城镇化配套学校建设。鼓励探索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提升教育水平,有利于培养人才的各种办学模式。

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鼓励民间资金投资非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支持民间资金兴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投资兴办以寄宿制及特色学校为主的中小学校,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支持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和寄宿制中小学发展。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的民办高中发展。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从而大力提升我市教育发展水平,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正确引导,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一)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市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以后年度适度增加,用于奖励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幼儿园)。

1、高中、幼儿园达到省级示范学校(幼儿园)水平;

2、义务教育学校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质量评估中位居全市前三名。

(三)鼓励民办学校与国内外名校合作办学。鼓励现有或新建的民办学校与国内外名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办学,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对民办幼儿园达到省级示范园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民办小学、初中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质量评估中连续三年位居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民办高中达到省级示范高中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积极扶持,支持民办学校做大做强

(一)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在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满足民办学校的合理需求。鼓励办学较强的民办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实行联合办学,发挥品牌效应。在各级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办学规范、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的优秀民办学校。

(二)将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政府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按标准划拨土地,征地手续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投资者在办理征地、新建改建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用房及其所属建筑设施手续时,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各乡镇(街区)要在依法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的同时,统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并与城乡规划调整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鼓励在乡镇集镇发展民办寄宿制学校。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对符合教育发展布局规划,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根据举办者的意愿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

(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的国家和省级各项助学金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的补助水平。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资助政策。要依法保障学生就学的选择权,不得利用学籍管理影响学生正常流动。

(四)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报、评先评优、学习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要保障教师薪酬待遇所需经费,坚持“多劳多得、责重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不断提高教师薪酬待遇。要依法为教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民办学校贯彻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力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服务管理模式,积极做好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代理工作,为所属民办学校教师提供职称评聘、户口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服务,方便教师合理流动。鼓励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其事业身份,继续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正常晋升档案工资。

公办教师有去民办学校工作意向的,须在每年6月份向市教育部门递交申请,经教育、人社部门根据民办学校的需求和申请人所在学校的实际,研究批准后为其办理人事调动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仍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每年进行年度考评。凡年审不合格的,市政府收回公派教师。

(六)完善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各地可通过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民办教育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信贷支持,创新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项目,拓展民办学校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七)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其捐资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民办学校及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

五、加强民办学校的考核管理,积极营造民间资金发展教育的良好环境

(一)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教育事业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在吸引民间资金发展教育时,要积极主动帮助民间资金选准投资方向,使民间资金能切实用在加强教育薄弱环节和满足群众教育需求上,真正发挥效益。对违法违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创优环境,营造氛围。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教育作为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事业,站在“抓民办教育就是抓民生、抓发展、抓未来”的高度,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职责。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教育各项法规、政策,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维护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厚的民间资金投入教育氛围,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三)加强服务,扩大宣传。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投资者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大力宣传民间资金投资教育的先进典型和发展成就,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民间资金发展教育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邓政  [200545号、邓政[201223号、邓政[20135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涉及的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及标准等均按照河南省定标准执行。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本《意见》未涉及的其他规定,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等的相关规定。

 

 

 

附件二: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此文件共分五部分。

1、提高认识。民办教育是我市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民办教育的发展能更好地推动城镇化进程,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科学规划。积极鼓励民间资金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发展的方向以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和寄宿制中小学校为重点。

3、正确引导。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的扶持力度,市政府每年拿出100万元,用于奖励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对高中、幼儿园达到省级示范性学校的,对义务教育阶段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评估中位居全市前三名的,市政府每年奖励学校10万元。

4、积极扶持。在全市各级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建设中重点扶持一批办学规模大、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的优秀民办学校。为稳定民办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对投资规模较大、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市政府以派送公办教师的方式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办学条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定标准核定,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达到18班以上规模的,由市政府公派核编教师的30%;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达到36班以上规模的,公派核编教师的40%;54班以上规模的公派核编教师的50%。公派教师的人数三年内按实际办班规模核定;三年后若办班规模增加,公派教师的人数不再增加。若投资者愿意面向社会自聘教师的,市政府按上述比例拨付教师工资,工资标准参照邓州市同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

5、加强服务。要站在“抓民办教育就是抓民主、抓发展、抓未来”的高度,为民办教育发展创优环境,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厚的民间资金投入教育的氛围,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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