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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意见征集稿 
市政府办公室  2017-06-12【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工作,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了《邓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征集地址:邓州市环境攻坚办公室

电子邮箱:wrgjbzhb@126.com

联系人:陈卓

联系电话:0377-62181002

 

 

 

各乡镇办(街、区)、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工作,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了《邓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邓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2017年5月11日

邓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

(二)施工工地、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倾倒废酸等;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来信来访举报:邓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办,地址:州市雷锋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320米,邮编:474150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的核实:

(一)邓州市环境保护转交环境监察大队或相关部门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

(二)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转交市环境攻坚成员单位进行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市环保局信访办

(三)邓州市环境保护转交市环境攻坚办各督现场查实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市环保局信访办

    (四)其他方式的核实。

第五条 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100-500元奖励。

1. 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 建设(拆迁)工程施工、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堆场、裸露土壤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3. 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渣土运输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4. 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及烧烤、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5. 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 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500-800元奖励。

1.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2.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3. 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4. 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5.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1000-10000 元奖励。

1. 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左右的;

    2.黑加油站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5.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6.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第六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1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并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和联系电话发送到邮箱dzhbxf@163.com或传0377-62194866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当场领取、发放单位统一经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第七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负责通知领奖的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举报人非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 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3. 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 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5.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6. 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向环保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1. 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 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 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 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 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3.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 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 

(四)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十条 本细则由邓州市环境保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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