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我市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顺利开展,确保“登记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平稳有序”进行,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2015]107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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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3日
邓政〔2017〕 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 月 日
邓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顺利开展、服务好群众、落实好不动产政策、推动邓州经济发展,确保“登记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平稳有序”进行,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2015]1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立服务窗口。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中心派工作人员进驻服务窗口,不动产管理中心负责设置登记流程,理顺登记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实行首接责任制,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向社会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遵循服务发证工作的相关配套业务仍由原单位承担的要求。
第四条 建立协调机构。设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政府办、国土局、房管中心、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组成,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联席办公会议职责。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负责土地、林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政策草案,拟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第七条 房管中心职责:代理乡镇村房屋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房产测绘工作;房产档案管理。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局建立一个服务窗口,房管中心派出相应人员参加,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按各自职责受理,房管中心办理的相关业务,在规定时限办结并转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九条 城区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由不动产登记局审核确认后,附国土局大地测绘公司提供的“宗地图”、房管中心邓房测绘公司提供的“房产测绘图”。
第十条 乡镇村房屋登记由房管中心代理、审核确认后,凭房管中心出具的《房屋登记产权状况业务告知单》、“房产测绘图”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房产转让业务。房管中心受理、审核确认后,将《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告知单(转让)》连同房产测绘图原件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凭“告知单”、“测绘图”、“电子介质登记簿”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 《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后出现的房屋转移、抵押登记,由房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应档案。
第十三条 不动产测绘按原渠道办理,房地同测的由国土局与房管中心同测。
第四章 信息
第十四条 搭建信息平台,国土局、房管中心分别搭建不动产管理、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了解双方的工作需求,做好各项对接,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形式,建立共享数据库,实现实时互通共享。
在信息平台运行前,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资料由房管中心以电子介质登记簿的形式加盖房产信息中心公章,抄送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工作后,及时将登记档案以电子介质登记簿的形式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抄送房管中心。保证房产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便于更好的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配套业务仍按原渠道办理的原则,各有关单位不得出现拒收或相互扯皮现象。
第十六条 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出错、谁承担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房产管理部门按要求各自办理的案卷及出具的相关资料,谁办理谁负责。若遇不动产登记诉讼事宜,房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依法适时出具诉讼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房地产转移的税收,税务部门要严格把关,房地一并交易的一次性收取房地产转移税收,不得地产、房产分开征收,单一土地房产交易的要注明土地或房产交易税收。
第十八条 2016年12月31日前房管部门已受理的各类房产登记遗留案仍由房管中心按原渠道办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