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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征集 
市政府办公室  2017-07-05【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邓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发展,使高龄老人更多享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邓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征集截止日期:2017年8月5日

征集地址:邓州市民政局

电子邮箱:dzllwbgs@163.com

联系人:张虹

联系电话:62164608

附件:邓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稿

 

 

邓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高龄老人更多享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龄老人,是指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高龄津贴,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高龄老人发放的生活津贴。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高龄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配套政策,协调公安、财政部门做好高龄老人的认定、高龄津贴发放相关事宜,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负责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高龄老人的调查认定统计工作。 

第四条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费用支出,按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是指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高龄老人。 

第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

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第三章 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预算管理

第七条 高龄津贴资金的来源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民政部门报送的高龄津贴年度预算,审核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提前告知乡镇(街区)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于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批准后20日内,将高龄津贴补助下达各乡镇(街、区)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市上一年度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等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四章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乡镇街、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村(居)委会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高龄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审核上报和具体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申请。高龄老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邓州市高龄津贴申请表》。申请人由于疾病等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即将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最少提前1个月提出享受高龄津贴申请。 

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受理申请。 

户籍所在地没有变化的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自动享受增龄津贴标准,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二)审核。村(居)委会负责对高龄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和初审评议,并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村(居)民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于每月6日前报乡镇(街区)民政部门;乡镇(街、区)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退回,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 

(三)批准。各乡镇(街、区)民政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办结批准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并统一登记造册(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邓州市高龄津贴申请表》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高龄老人资料页)复印件经审定后,应在乡镇(街、区)民政部门以及村(居)委会分别留存建档。 

第十三条 高龄津贴实行属地化、社会化发放管理,一人一折并发放到高龄津贴享受者个人。 

高龄津贴自申请人符合发放条件并经批准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当月止。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乡镇(街、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享受资格复审。 

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户籍迁出、亡故或失踪(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1个月)的,其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和所在乡镇(街、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亡故或失踪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户籍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龄老人,户籍迁入新的村(居)委会,可从迁入当月起提出申请,经批准从迁入次月计发。 

户籍从本市行政区域外迁入的高龄老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满2年后方可提出享受高龄津贴申请。 

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的失踪高龄老人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高龄津贴从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不再补发。 

因个人原因延误申请的,高龄津贴从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不再补发。

乡镇(街、区)民政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增龄变更、注销等情况连同新增高龄津贴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部门;乡镇(街、区)民政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享受高龄津贴高龄老人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连同新增高龄津贴批准材料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无误的备案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在核定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六条 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每年对各乡镇(街、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龄津贴发放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各乡镇(街、区)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该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账,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核查和社会监督。各乡镇(街、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核与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区)民政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予以答复。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街、区)通报信息。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乡镇(街、区)予以追回上缴。 

第二十条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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