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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施工车辆源头管控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意见征集稿 
市政府办公室  2017-09-28【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为切实做好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源头管控,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明发〔2016〕34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地址:邓州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张玉召

联系电话:62307876  13938983658

邮箱:dzscsglj@163.com

征集时间:2017年928日至2017年1028

邓政办〔2017〕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施工车辆

源头管控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源头管控,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明发〔2016〕34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邓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工地日常管理,建筑材料堆放、运输,施工车辆的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中转、收集、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施工工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设施施工、管网施工、桥梁涵洞施工、河道水利施工等工地;建筑材料是指土建工程中利用的混凝土、砂浆、水泥、木料、模板、碎石、砂子、预制板等所有建筑用料及装饰装修等材料;建筑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房屋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施工车辆是指因施工使用的机械、物料运输车辆、散装水泥专业运输车辆等机械。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按照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文明施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城管局负责对邓州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监管;负责依法查处施工现场进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行为;负责依法查处私拉乱运、沿途抛撒建筑垃圾、建筑材料污染路面行为;负责对施工车辆、机械污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路面等行为的查处。

(三)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故意污损或遮挡号牌、使用伪造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车尾无放大号,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超高、超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对邓州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施工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市交通局负责依法查处行驶在国、省道和农村公路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超限、超载车辆;负责依法查处行驶在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污染公路、损坏公路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违法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

三、建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联动机制

(一)加强源头管控

1.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增加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等,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2.中标人与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纳入工程预算,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处置责任。未能明确的,市住建局对施工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不予备案。

3.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向市住建局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要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须经市城管局审核同意,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无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市住建局不予办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4.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排水设施,对驶出车辆的车轮、车身等进行冲洗。市住建局对施工工地实行“一不进场、三不出场”制度,即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地各种清运车辆不准进场;渣土运输车车身及轮胎不冲洗干净不得出场,手续不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得出场,车辆没有100%封闭不得出场,确保不造成城市大气和路面污染。

5.居民因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临时地点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临时堆放地点;沿街门店产生的装修废料、装修垃圾由市城管局指定临时堆放地点。

6.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营的渣土车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三项准入”(渣土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员准入)和“四统一”(渣土运输车辆要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即“黑渣土车”)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7.自即日起,邓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黑渣土车”通行。对使用“黑渣土车”的施工工地,一律由市城管局责令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业主单位、项目单位的责任。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黑渣土车”发现一辆、滞留一辆、处罚一辆,落实“三方惩处”,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8.市公安局对渣土车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从严追究肇事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承包人、管理人的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责任;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以及垄断市场经营、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

9.市城管局要按照就地平衡、就近平衡的原则,结合绿地微地形塑造,确定渣土运输地点。渣土运输要科学规划运输路线,力争绕重点区域,尽量不穿插城区,最大限度降低渣土运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渣土车,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查处,严格处罚。

(二)明确申请排放核准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在工程开工(拆除)前,须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核准手续;若委托施工(拆除)单位办理的,由施工(拆除)单位负责;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向市城管局提交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等相关材料,经市城管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产生方根据主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测算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将建筑垃圾处理费预交到监管方开设的专用账户,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经产生方、监管方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清运、处置完工后处理费按照实际清运量、处置量据实结算。

(四)落实联动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公安局应当协同做好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联动工作。

自即日起,新开工(拆除)项目所涉及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应当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或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统一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系统办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暂停办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备案。建立“三方惩处”机制,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和驾驶人违反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公安局要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一方进行惩处。

四、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

市城管局要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台账应包括工程概况(项目名称、性质、位置、建筑面积等)、建筑垃圾种类、产生量、清运量、消纳处置量等内容,完整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五、严格执法依法处罚

市住建局、城管局要按照各自行业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对建设单位或施工(拆除)单位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被暂停办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备案而擅自施工(基坑开挖、拆除清理建筑物等)的,严格依法处罚。同时,依据《河南省关于加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将建设单位、施工(拆除)单位、监理单位作为失信者列入“黑名录”,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使违规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市公安局要将违法未处理的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辆信息全部录入辖区道路缉查布控系统,通过网上网下联防联控,及时发现查处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充分利用电子警察设备,实现智能监控抓拍城市工程管理运输(渣土)车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形成重点路段电子监控全天候、全覆盖。

市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要进一步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检查执法力度,密切配合、履职尽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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