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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意见征集稿 
市政府办公室  2017-10-19【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关于邓州市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法律依据和政策解读

一、起草说明

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增强地下空间之间以及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之间有机联系,促进地下空间与城市整体同步发展,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的必要措施,对于推动城市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改善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现我市有单独开发城市地下空间项目的迫切需要,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日趋复杂和综合,需要完善的配套管理制度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系统、规范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规划建设、权属登记、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尚不健全。此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存在多头管理或管理缺位问题。

为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率,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结合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地下空间地价审批管理的通知》(邓政[2011]53号)和《关于印发邓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邓政〔2015〕23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全市地下空间的利用管理,起草本规定。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8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8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三、政策解读

本次拟定的暂行办法主要是为我市地下空间利用提供规范性的土地管理规定是在《关于印发邓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邓政〔2015〕23号)文件框架下对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利用制定的细则。

1、第一第二条说明了法律依据和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2、第三第六条说明了结体结构、单体结构的定义和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3、第七条、第八条说明不同结构地下空间开发的供地方式,有偿使用出让金的征收标准。由于出让金标准国家尚没有明确的政策,我市是参照省内外和我市土地市场价格情况提出的建议标准,楼面地价或修正后的基准地价基本在8001000元/平方米,征缴的出让金每平方米160---300元之间,合每亩10.666万20万元之间,基本相当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

4、第九十五条具体规定程序办理和不动产登记办法,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29日

 

邓政〔2017〕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城市国有建设用地

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 月 日

邓州市城市国有建设用地

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结建式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为宗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的用地供应、土地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

第七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依法免收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与地上使用权同步开发的地下空间使用权,按照用途确定出让价格。其中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按地上折算的楼面地价的30%确定;地下车库(位)、储藏间、库房等其它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按地上折算的楼面地价的20%确定。地下空间可用采用多层建设的(地表以下依次为负一层、负二层、负三层,下同),负一层按上述标准执行,负二层按负一层标准的50%执行,负三层按负二层标准的50%执行。工矿仓储项目自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

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人防设施、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其中配套开发建设且难以分割的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二)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

(三)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免收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照用途确定出让价格。其中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起始价)按地上同地类土地基准地价(经过年期修正)的20%确定;地下车库(位)、储藏间、库房等其它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起始价)按地上同地类土地基准地价(经过年期修正)的10%确定。地下空间可用采用多层建设的,负一层按上述标准执行,负二层按负一层标准的50%执行,负三层按负二层标准的50%执行。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划拨或公开出让的依据。属人防工程设施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要求是划拨或出让的必要条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根据勘测定界图,明确规划用途及比例、

地下容积率等规划指标。

第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用途类别确定。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其地下空间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使用年限,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对连同地表建筑物一并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其地下空间土地用途按该地表建筑物的主要用途确认,可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一致。

第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土地权利记载时应注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并通过批地面积、竖向高程确认其权属范围。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应单独登记;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首次登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登记。

第十二条 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可根据各自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认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面积分别进行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取得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项目,土地权利人申请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手续的,可按照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进行。

本办法出台前建成的地下空间项目,已进行初始登记的,完善土地手续后可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增加地下空间使用权权利内容。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人须按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地下空间,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按违法用地依法处理,并补缴使用权价款。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登记后,可依法办理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0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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