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管理办法,加快房票安置步伐,切实保障和促进群众利益,更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房票安置,根据《邓州市规划区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邓政【2016】72)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邓州市房票安置管理办公室草拟了《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管理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邓州市房票安置管理办公室反映。
征集截止日期:2017年12月14日;
征集地址:邓州市房票安置管理办公室(邓州市综合服务中心大楼9楼);
电子邮箱:1492148170@qq.com;
联 系 人:王晓萍
联系电话:0377-62769766
附件: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管理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管理政策的意见
为加快推行房屋征收工作,结合本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补充完善房票安置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延长房票有效期限。凡在房票载明的有效期限内非本人原因而导致房票愈期的,被征收人可向征收人或房票安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房票有效期限。延长期限自房票载明的截止时间起自动顺延6个月,延期申请最多一次。
二、拓宽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渠道。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以申请参与房票安置,市政府不再公开招标进行团购。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
能够提供的房源是现房或十二个月内可以交付的期房;
提供的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所售单价不得超过该项目同户型同期最高销售单价。
三、调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兑付比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网签备案合同及房票,首期兑付40%,交房时兑付30%,初始登记扣除小证押金贰仟元后再兑付30%。
四、严格备案合同管理。已签订销售合同的,严禁房票持有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管部门撤销备案合同。若因房票持有人死亡或发生重大变故确需变更备案合同的,应经房票安置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协同有关部门变更备案。
五、有效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发文之前和之日起实行房票安置政策的项目。原印发的《邓州市城市规划区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邓政[2016]72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