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维护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提高分配效率,降低空置率,规范运营与使用,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现予于公开发布。电话:0377-62368693;邮箱:1784756382@qq.com征集时间: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2月29日
邓政办〔2017〕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维护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 月 日
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维护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提高分配效率,降低空置率,规范运营与使用,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联审机制及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收取和后期管理工作。政府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公安、民政、人社、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中低收入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量小于需求量时,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轮候先后顺序配租;供应量大于需求量时,直接进行分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军转复员家庭及孤、老、病、残对象优先分配。
第八条 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公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等方面的信息,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阳光透明。
第三章 租后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市房产管理中心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介入,物业服务费由价格部门核定指导价。承租人与所租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约》,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及相关费用。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属公有产权,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两年,两年合同期满,需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被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群体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方缴纳租金等各项费用,及时向物业管理等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因生活需要,必须进行简单装修的,应当提交装修申请,并缴纳500元装修保证金。在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并不得擅自拆、损原装修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退还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原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逾期退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终止后逾期不退出者,逾期时段按照同期同地段市场租金追缴。
第十八条 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含配建的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等)租售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要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维护及管理部门必要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开支。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要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专户,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专户资金只能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以及偿还建设贷款资金。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产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七)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二十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市房产管理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必须及时依法核实、处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和运营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和运营维护由产权人负责,可由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社会化的运营管理机构代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物价部门核定价。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承租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从事相应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要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的维修养护。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维修养护、突发应急抢修、日常维修养护以及大、中修年度计划申报和预算报批等制度。大、中修应按照工程施工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确保配租家庭正常使用。对房屋内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产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房产管理中心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中心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施行之日起,邓政办(2014)20号文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月 日印发
关于制定《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维护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和运营维护,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我局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上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和运营维护管理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标任务
1、制定本办法,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和运营维护,保障公平分配,提高分配效率,降低空置率,规范运营与使用,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2、适用本办法,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更规范。
二、主要内容和涉及范围
主要包括总则、联审机制及动态管理、租后管理、退出机制、物业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 三十五条内容。
邓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