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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邓州市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意见征集稿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4-23【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育肥猪保险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育肥猪保险公益林保险费率的通知》(豫财金〔2017〕2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邓州市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邮箱:dzxmj@163.com

征集地址:邓州市畜牧局

联 系 人:姚欲晓

征集电话:0377-62287392

征集时间: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23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邓州市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育肥猪保险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育肥猪保险公益林保险费率的通知》(豫财金〔2017〕2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邓州市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邓政办〔2015〕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其他畜种的保险工作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参照本方案执行。

2018年4月23日


邓州市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育肥猪保险工作,充分发挥育肥猪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规范政策性育肥猪保险服务工作,保障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补贴的育肥猪保险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14〕53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育肥猪保险公益林保险费率的通知》(豫财金〔2017〕2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投保条件和保险范围

(一)投保条件

投保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的育肥猪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饲养圈舍条件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年出栏育肥猪500头以上;

3.育肥猪体重10公斤(含)以上;

4.投保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按照规定适时对育肥猪进行免疫接种、佩戴耳标、建立档案;

5.投保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应保证把全部病死育肥猪按规定上缴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6.自愿投保的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本场(小区、合作社、户)育肥猪全部投保。

(二)保险范围

邓州市范围内符合投保条件的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的育肥猪。

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费率

(一)保险责任

育肥猪保险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保险金额、费率和保险期限

自2017年6月1日起,育肥猪保险金额800元/头,费率4.5%,保费36元/头,保险期限最高一年。

三、保险经营方式

育肥猪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险承办机构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育肥猪保险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四、保费的财政补贴标准

育肥猪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10%,剩余20%由养殖场(户)承担。

五、投保数量确定

育肥猪保险采取期初投保、耳标管控、检疫把关、到期清算的方式进行。实际参保数为保险期内出栏育肥猪数量加保险期内死亡数量之和,参保数量与期初参保数量不符合,保费多退少补或转入下一保险年度。期初参保数量可选择以下方法确定:

1.自繁自养的,育肥猪期初参保数量以入保日存栏能繁母猪数量乘以17计算,保期为1年。

2.全进全出育肥的,育肥猪期初参保数量以入保日实际存栏数量乘以2.2计算,保期为1年。

3.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入保,保期为6个月。

六、保险程序和工作机制

建立“清查登记三签字、投保签单两统一、死亡查勘两到场、无害化处理一集中、保险理赔一卡通、防疫督查两到位”和“首案复查”工作机制,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程序。

(一)申请入保,主动承诺。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入保申请,填写入保申请表和保险承诺书。

(二)清查登记。根据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畜牧部门联合组织人员对投保人申报的入保数量按照“见人、见猪、见标、见档”的要求,现场对投保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填写入保清册(一式三联),保险公司、畜牧部门、投保人三方签字确认。对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佩戴耳标、建立档案的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告,由畜牧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督促整改后方可入保。

(三)保费收缴。保费收缴由保险公司负责,畜牧部门协助做好清查登记、保费收缴、信息采集工作。保险公司以乡为单位将一式三联的清册一联交市畜牧部门存档,其它两联留承保公司保存。承保公司对参保育肥猪在承保区域内设立统一入保日集中入保,减少保险公司人少、单多易乱和避免重复投保现象发生。

(四)公示公布。承保结束后,由辖区防检人员协助保险公司在公共场合公示栏内进行集中公示(7天),公示要拍照存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0377-62287392,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责任明确,核查准确,使党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五)入保确认。市畜牧部门根据三方签字的清查登记,确认数据,出具入保数量确认函。承保机构凭入保数量确认函出具投保单证。

(六)现场查勘。

1.出险报案。投保育肥猪死亡后,被保险人应保护好第一现场和死猪,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要使用规范的《出险报案登记簿》,在收到出险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受理报案、询问案情、查询相关承保信息并将关键信息在《出险报案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告知查勘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及养殖户应注意的事项。

2.现场查勘。现场查勘实行“两到场、一称重、一拍照、一集中、三签字”工作机制。“两到场”,即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员会同畜牧部门的死因鉴定员共同到场,保险公司人员负责进行标的确认,死因鉴定人员负责进行死因鉴定,填写临床死因鉴定表。“一称重、一拍照”,即保险公司人员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死亡生猪进行称重、拍照。“一集中”,即对死亡生猪统一收集运送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对于养殖环节的病死猪要落实农业部的有关补助政策,鼓励养殖场(户)上缴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有病扑杀的育肥猪要分别落实补助,不能以一代之。“三签字”,即现场查勘结束后,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员、畜牧部门死因鉴定员、投保人在《养殖业保险快速理赔单证》上签字,对处理结果进行确认。

3.首案复查。养殖户首发案件时,现场查勘人员应对入保数量进行认真复查,发现入保数量与实际不符的,及时予以更正。

(七)赔案缮制,赔款理算。现场查勘人员要严格做好拍照取证工作,查明死亡原因、核定死亡数量、确定损失程度,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缮制快速理赔单证。已赔病死猪死亡证明和无害化处理证明应存入理赔档案。保险期内由于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死亡的符合保险条件的育肥猪每头赔付金额为8×死亡保险育肥猪尸重(公斤),育肥猪尸重超过100公斤的按100公斤计算。

现场查勘时发现死亡数量集中,有疑似疫病临床症状明显的,动物疫病的死因鉴定员应及时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派技术人员到场进行调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八)赔款公示。为确保理赔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保险承办机构应在公共场合,将赔款明细表张榜公示,公示现场应进行拍照。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赔款公示后,如有被保险人反馈不同意见,承办机构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保险承办机构应将赔款公示照片作为理赔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存。

(九)赔款发放。赔款数额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及时将赔款直接发放给被保险人,大灾在1个工作日内理赔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推动工作开展。为确保育肥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养殖业保险领导小组:组长王新堂,副组长万国运、刘祖万、熊成有,成员杜金本、刘笋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成员杜金本、万磊、姚欲晓、汤夏、王岳峰、杜平安,杜金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万磊、姚欲晓、汤夏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全市养殖业保险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养殖业保险工作纳入到目标考核范围,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且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要求,市畜牧局具体负责养殖业保险的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防检人员参与到养殖业保险宣传发动、清查登记、保费收缴、死因鉴定、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中,财政部门制定育肥猪保险补贴政策,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评估育肥猪保险资金绩效和预警风险,为做好养殖业保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和人员保障。

(二)选定承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确保育肥猪保险工作的服务质量,邓州市养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几家保险机构认真考察,择优向市农险办推荐承保机构,市农险办选定承保机构后由畜牧部门与选定的承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政策要求、费用标准和权利义务。

1.择优选择承保机构。根据服务网络建设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工作经验等,择优选择具备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分片分类承保、参与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按章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承保机构与养殖业保险协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做到五个明确:(1)明确职责权力;(2)明确服务标准;(3)明确费用标准。宣传培训、清查登记、信息采集、保费收缴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养殖业保险协办单位与承保机构商定,死因鉴定费按头数计算;(4)明确支付方法,保险协办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经费由承保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标准,据实支付给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死因鉴定费由承保机构据实支付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5)明确奖惩办法,承保公司应规范运作,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养殖业保险工作的考核检查。因工作不规范、服务不到位、政策不落实、承保理赔不及时等造成养殖户拨打“12345”热线或有其他违规行为考核成绩差的,根据优胜劣汰原则在来年缩减或取消承保业务。

(三)强化宣传,推动工作开展。

1.形式多样做好宣传。(1)开好两个会,抓好三类人。第一开好保险员、防检人员(协保员)培训会议,让他们懂政策、会宣传、能操作。第二开好规模养殖场政策宣讲会和入保动员会,向群众介绍育肥猪保险政策的好处,算透保险的收益,充分调动规模养殖场的入保积极性。(2)进村入户宣传。市畜牧部门协助保险公司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政策、条款,将其中的核心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提炼成投保条件、怎样入保、如何报案、理赔条件、保险收益、法律责任等印制成《育肥猪保险政策知识问答》,发放到每个养殖场(户)手中,并现场将育肥猪保险工作的意义、好处、投保条件、保险责任、金额、费率、保险费、保险期限、保费承担比例、理赔程序等向养殖场户讲清楚、说明白,让广大养殖户真正认识保险,正确理解保险,主动参与保险,为做好育肥猪保险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2.突出重点做好宣传。(1)投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入保数字要准确、免疫要到位、档案要建立、耳标要佩戴、病死猪要进行无害化处理。(2)保险的有关条款。(3)承保理赔原则:“九不保十不赔”。九不保:出栏育肥猪在500头以下的;强制免疫制度未落实的;养殖档案未建立的;首免未佩戴标识的;体重在10公斤以下的;选择性投保的;虚拟、虚增猪只投保的;不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主动申报检疫的。十不赔:死亡生猪无故离开第一死亡现场的不赔;死亡生猪尸体不全的不赔;死亡生猪未佩戴耳标的不赔;未建立养殖档案、强制免疫项目不全的不赔;出栏生猪不申报检疫的不赔;体重未达到10公斤以上的不赔;死亡原因不在保险范围内的不赔;死亡生猪未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赔;故意行为导致保险猪只死亡的不赔;保险猪只在养殖地以外死亡的不赔。(4)明确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虚拟、虚增猪只入保、选择性投保不能应保尽保的、不是自己饲养的猪只死亡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5)违法违纪案件责任追究:逃避检疫、有疫不报、强制免疫不落实等违法行为,让养殖场户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四)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核实纠错。为提高检疫出栏率,确保实际出栏数与检疫出栏数相符,官方兽医和协保员两支队伍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查纠问题。

1.逐月巡查。官方兽医和协保人员对承保辖区内所分管的养殖户每月进行一次巡查,每月5-10日将查看情况逐场填写登记表,送交到辖区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查看养殖档案,查看档案填写是否及时规范,生产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并现场进行抽查对照;(2)防疫措施落实情况,查看免疫程序制定及落实等情况;(3)耳标佩戴情况,主要查看是否掉标、漏标,掉标的及时向辖区监督分所申请补标,未佩戴耳标的及时佩戴耳标;(4)检疫申报情况,主要查看是否有出栏、是否进行了检疫申报、是否存在省外引种不报检现象;(5)无害化处理情况,主要查看是否按规范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10公斤以下病死猪落实补贴政策情况。

2.核实纠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对辖区投保户,逐场逐户建立信息档案,根据协保人员报告的监管情况,核实信息真实性。如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处罚;当月报检数与出栏数不实的,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查纠,避免逃检和骗保行为。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每月将本所日常监管情况汇总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3.分级汇总。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上报市畜牧局防检科;保险期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入保场(户)育肥猪出栏数据和死亡数据进行全面汇总后加盖公章报市畜牧局,市畜牧局根据监督所汇总情况出具育肥猪出栏数量确认函。

(五)严格考核制度,确保行为规范。畜牧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量选聘适当数量的协保员、病死动物死因鉴定员具体开展养殖业保险的相关工作,并做好“两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制定《邓州市协保员管理办法》、《邓州市参保畜禽死亡鉴定员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并与协保员、死因鉴定员签订责任书,将保险工作劳务补助按照入保数量、入保准确率、日常巡查状况等综合评价后进行逐月发放,实行绩效挂钩,切实规范保险服务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两员”的劳务报酬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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