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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意见征集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5-15【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18年5月15日-2018年6月15

联系人:刘魁

电话:0377-62309456

邮箱:gtjgzxx@163.com

征集地址:邓州市国土资源局

邓政〔2018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经研究,现将《邓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    

邓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和院落的用地。

第三条 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庄)规划,经依法审批方可建设,禁止违法违规建设。

鼓励自然村向集镇、中心村集聚,支持和扶持农村村民进城镇购房居住。对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两侧的规划严格管控,禁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庄)规划沿路建房。严禁城镇非农户口村民个人私自向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农村村民购地建房。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和资格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执行房地一体登记政策;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实施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政策。在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的基础上,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市政府通过调整村土地利用规划,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服从土地所有权者统一安排和管理。实施城乡规划(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村庄整治等)需要调整宅基地时,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高标准农田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内等不得安排宅基地。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规划和村庄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确需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后,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以乡镇为单位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0.2亩;

(二)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0.25亩;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0.3亩,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条(一)、(二)项的规定。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其他按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三)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五)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严格执行建新拆旧政策,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居)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对申请材料和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意见。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程序上报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宅基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制定辖区年度宅基地需求计划,确定辖区年度农村宅基地需要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位置等,于前一年度1220日、当年630日前由村(居)委会将用地计划报所在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汇总后于当年115日、715日前上报市国土局审查。市政府根据各乡镇(街、区)宅基地需求、用地秩序及补充耕地等具体情况,对各乡镇(街、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分配农用地转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手续时,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由国土、农业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居)委会收回,另行安排使用。1982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暂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村(居)委会报经市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村(居)委会对宅基地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建住宅,由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村(居)委会不得擅自支持、纵容、允许占用耕地(农用地)建设宅基地,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局负责查处,需要拆除的,由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会同市国土局、公安局、规划中心、住建局等相关单位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市国土局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的具体问题,由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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