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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意见征集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3-30【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规划区内确需自建住宅的居民需求,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与着眼现实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0日

  联系人:宋华营

  联系电话:0377-62110935

  邮箱:dzscxghj@163.com

  征集地址:邓州市城乡规划局

邓政〔2018〕  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424

 

邓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规划区内确需自建住宅的居民需求,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与着眼现实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邓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本规定中所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以市政府批准的《邓州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界限为准。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居民个人按照规划在填空补齐的合法宅基地上新建,或仅为了满足居民自身居住需要,在原宅基地上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个人住宅建设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必须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应依法申请办理。

第四条 个人住宅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后,方可申请开工建设,其办理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由建房户个人据实填写个人自住房屋建设申请表,同时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相关地籍查档证明,向所在居委会居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申请所建房屋层高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四邻签字确认。由居民小组负责会同申请人向其所建房屋的四邻住户说明申请建房情况,征求四邻意见,由四邻户主签署意见后上报居委会。

(三)居(村)委会复核。居委会要对建房户宅基地的合法性进行复核,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

(四)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研究辖区内居民住房建设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其所属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规划中心。

(五)市规划中心审批。由市规划中心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审批。

(六)社会公示。定期将拟准予建设的申请户建房情况在办事处、居委会、居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建房位置、拟批准的层数、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市规划中心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七)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核发公示牌。市规划中心对符合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住房建设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统一制作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规划许可证号、建房位置、批准层数、间数、面积等批准内容。

(八)定位放线、开工建设。建房户持规划许可证向规划中心申请定位放线,规划中心安排有关工作人员,会同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定位放线,现场填写放线记录。建房户要严格按照所放线位置进行开工建设同时必须将公示牌在施工现场进行悬挂,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组织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工程竣工后,建房户向市规划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规划中心牵头,办事处、建房户参与,对已竣工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有无改变规划等行为。经核定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个人新建或扩建住宅:

(一)禁建区,其范围包括:内城河以内区域,外城河两侧规划控制线100米以内区域。

(二)限建区,其范围包括:

1.已列入市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的。

2.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或控制建设区域。

3.现已属于或按红线规划控制属于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路的临街建筑范围。

4.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的拆迁安置区域或专门为有关居民小组预留的安置用地区域。

5.影响环境、道路交通、城市防洪、消防安全、公用设施和城市景观风貌的区域。

6.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7.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要求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对处于禁建区、限建区范围内的原有居民,符合条件,需要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按照《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812号)予以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后,土地依法收归国有,由办事处代为管理。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由原土地使用者拆除并全部清理完毕。禁建区、限建区内不再批准新建个人住宅。

第七条 相关要求

(一)四邻签字必须由四邻户主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居民小组、居委会、办事处意见等必须由居民小组组长、居委会主任、办事处主任本人签署并盖章,不得代签。

(二)对于准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应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三)未经规划部门定位放线、施工现场未悬挂规划公示牌或未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凡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所建房屋一律按照违法违规建筑严肃处理。

(四)各街道办事处、规划中心、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批后监管,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建房户的申请(含四化双评平台上报工作),并进行初步审查、辖区内公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对辖区内出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现、上报等工作。

(二)规划中心具体负责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建房申请的现场踏勘、行政审批、社会公示、定位放线、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等工作。

(三)住建局负责对规划区内所有施工企业(或个人)的施工资质、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

(四)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规划区内所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并接受对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举报、查处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规划中心、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本规定由规划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邓州市城市规划区自建自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邓政〔2015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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