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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意见征集稿 
市政府办公室  2018-11-23【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雨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起草了《邓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2月23日

联系电话:0377-62113597

邮箱:dengzhoushuizheng@163.com

地址:邓州市水利局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布邓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雨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邓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 月 日

邓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用水效率。制订节水方案或节水评估报告,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编制节水方案;达到或超过10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节水评估报告。

第五条 政府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节水方案;纳入核准类建设项目在申请报告中编制节水方案;实行备案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方案。

第六条 节水评估报告由具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相关专业人员编写。

凡项目建设单位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可将节水方案、节水评估报告与其合并编制、审查。

第七条 节水方案包括:

(一)水源条件;

(二)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

(三)节水措施、节水效果;

(四)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五)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宾馆、饭店、校园、居住区等还应提供是否建设雨水集蓄及中水回用工程等。

第八条 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是否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取水定额、用水规模、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用水设备、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节水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节水效益分析(主要节水指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八)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九条 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方案进行审查。

年用水量达到或超过1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对建设项目的节水方案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方案或节水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同时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应采用的主要技术要求有:

(一)单位产品用水量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

(二)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三)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在60%以上;

(四)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当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在60%以上;

(五)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装内部用水计量仪表,一级水表安装率100%,二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90%,三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85%。用水管道设计时要留有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位置,具体安装参照GB/T778标准执行;

(六)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校园、居住区及其它民用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

(七)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以及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洗车、绿地用水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或者雨水利用装置;

(八)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或者集中收集的雨水进行灌溉;

(九)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实施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节水设计,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单位核准,原批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给排水平面图、给排水设备安装图、计量安装图;工业建设项目还需附送用水设施施工图、用水工艺流程图。

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还应报送:

(一)建设项目节水方案;

(二)建设项目节水方案审查意见。

年用水量达到或超过1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还应报送:

(一)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

(二)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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